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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南文学创作激励办法(2012年试行) [打印本页]

作者: 我爱我自己    时间: 2012-6-29 14:02
标题: 海南文学创作激励办法(2012年试行)
我省没有专业作家建制,作家大多忙于本职工作和生计操劳,业余创作相当艰苦。为了有针对性地完善激励机制,提高作家的创作热情,鼓舞他们多出作品,多出精品,共同构建海南文学的繁荣局面,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对获得全国性专业文学奖的作者的奖励办法:对于获得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的作者给予30000元鼓励。对于获得骏马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冯牧文学奖、庄重文文学奖的作者给予10000元鼓励。
二、在专业文学期刊发表文学作品奖励办法:凡在全国文学类中文核心期刊(名录附后)上发表,或被《新华文摘》、《小说选刊》、《小说月报》、《中篇小说选刊》、《中华文学选刊》转载的原创文学作品,一年之内字数累计在5000字以上(诗歌5首或125行以上)者,其作者可获1000元鼓励;字数累计在30000字以上(诗歌30首或750行以上)者,其作者可获2000元鼓励;字数累计在50000字以上(诗歌50首或1200行以上)者,其作者可获3000元鼓励;字数累计在100000字以上(诗歌100首或2500行以上)者,其作者可获5000元鼓励;5000元为最高上限。同篇作品发表在不同刊物上不重复计数。
三、以上两项奖励的受奖者,都必须是海南省作家协会会员。由符合条件的作者本人向海南省作家协会创联处申报,申报时间为当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
四、省作协创联处负责审核和经费发放。
五、本办法解释权在海南省作家协会主席团。
六、本办法试行一年后再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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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引自《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1年版》

  


作者: 严家威    时间: 2012-6-29 14:34
由符合条件的作者本人向海南省作家协会创联处申报,申报时间为当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

什么条件..
作者: 乐冰    时间: 2012-6-29 20:33
必须是海南省的作协会员。
作者: 我爱我自己    时间: 2012-6-29 20:35
乐冰 发表于 2012-6-29 20:33
必须是海南省的作协会员。

是的!偶不加任何协会。
作者: 乐冰    时间: 2012-6-29 20:36
兄弟好快啊,这个文件前天才发的。只针对海南省作协会员。
作者: 我爱我自己    时间: 2012-6-29 20:38
乐冰 发表于 2012-6-29 20:36
兄弟好快啊,这个文件前天才发的。只针对海南省作协会员。

一直关注,只可惜非会员不受欢迎罢了。
作者: 乐冰    时间: 2012-6-29 20:41
我爱我自己 发表于 2012-6-29 20:38
一直关注,只可惜非会员不受欢迎罢了。

我也觉得规定不合理。作协也是穷单位,经费有限。内部文件发在这有点不太适合吧?
作者: 我爱我自己    时间: 2012-6-29 20:44
乐冰 发表于 2012-6-29 20:41
我也觉得规定不合理。作协也是穷单位,经费有限。内部文件发在这有点不太适合吧?

除了有学习借鉴外,没有其它意义。应该也不会有别的负面影响,所以发了。
作者: 肖振中    时间: 2012-6-30 00:31
发就发了,或许对别人也有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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