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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震川杀人案 [打印本页]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8-29 20:40
标题: 震川杀人案
震川杀人案

文:熊二

喊你于某某,太生疏,喊你于兄吧
从你捡起那“纹身男”的凶器还击
我发现,正义在开始觉醒
忍无可忍,那就无须再忍
让一切邪恶,都见鬼去吧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8-29 21:03
神速审批通过,谢谢!
作者: 关门雨    时间: 2018-8-29 21:15
拜读!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8-29 21:19
关门雨 发表于 2018-8-29 21:15
拜读!

谢谢雨编首读!上蜂蜜两罐!
作者: 天山雪豹    时间: 2018-8-29 21:58
关注一下
作者: 天山雪豹    时间: 2018-8-29 21:58
最好,有备案,就是事件回放。
作者: 天山雪豹    时间: 2018-8-29 21:59
方便读懂你的诗歌
作者: 天山雪豹    时间: 2018-8-29 21:59
从你捡起那“纹身男”的凶器还击
---我看见纹身的人,退避三舍。绕道走。
作者: 天山雪豹    时间: 2018-8-29 22:00
十个纹身,九个坏。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8-29 22:04
天山雪豹 发表于 2018-8-29 21:58
最好,有备案,就是事件回放。

昆山街头砍人案监控还原现场实情及经过梳理时间线爆出惊人内幕!
发布时间:2018-08-29 18:11:26
导读原标题:昆山检察院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8月28日傍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获悉该案后,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
这就是真相!昆山街头砍人案 监控还原现场实情及经过梳理时间线爆出惊人内幕!(一)
原标题:昆山检察院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8月28日傍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
:
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获悉该案后,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早前报道:
昆山警方通报行车冲突致一死一伤,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致死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8月28日消息,28日,网上流传一段视频,视频中一名开宝马车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在路口发生争执,“宝马男”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未想到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骑车男子持刀还击将“宝马男”杀害。
28日晚间,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了该起案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事发27日晚间,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一路口。视频中显示,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
:
未曾想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连连躲避逃窜,但骑车人不依不饶连砍数刀。
这就是真相!昆山街头砍人案 监控还原现场实情及经过梳理时间线爆出惊人内幕!(二)
后来,有相关图片和网络信息显示,宝马车司机被骑车人砍杀身亡。
这就是真相!昆山街头砍人案 监控还原现场实情及经过梳理时间线爆出惊人内幕!(三)
当地警方通报案件进展。
:
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018年8月27日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警方在此提醒广大网民不要发布和轻信未经警方证实的信息,也不要传播涉及相关当事人的照片和视频。
针对该起案件和视频,网友们引发热议,宝马男手持长刀砍人,骑车人在躲避过程中捡起掉落的长刀反击,是正当防卫。也有网友认为骑车人追砍宝马男并致其死亡是防卫过当。
:
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保民律师,周律师认为,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周律师表示,视频中骑车男子持刀反击后,宝马男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虽然视频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这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
周律师表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期一般是十年以上至死刑,骑车男子并非蓄意作案,凶器也不是他本人所持有,这些会在法院开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昨天(8月27日)晚上,在苏州昆山市震川路与顺帆路路口,发生了一起砍人致死事件。监控记录下了全过程。
早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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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8月27日)晚上,在苏州昆山市震川路与顺帆路路口,发生了一起砍人致死事件。监控记录下了全过程。
这就是真相!昆山街头砍人案 监控还原现场实情及经过梳理时间线爆出惊人内幕!(六)
当晚9点左右,在苏州昆山市震川路与顺帆路路口,一辆轿车在越线非机动车道时,一辆电动车挡在前方没有让道。随后,轿车上一名男子下车,与电动车驾驶员发生了口角,接着又有一名女子下车,帮忙将这名电动车推到路边,就在要离开时,轿车上另外一名男子冲下了车,不顾同行人的拉劝,用力推搡电动车驾驶员,两人发生肢体冲突。
这就是真相!昆山街头砍人案 监控还原现场实情及经过梳理时间线爆出惊人内幕!(七)
不一会儿,轿车驾驶员从驾驶室里拿出一把砍刀,对着电动车驾驶员一阵乱砍,在争斗中,砍刀掉落。电动车驾驶员捡起了掉在地上的刀,反过来砍向对方。在对方跌跌撞撞往回跑的过程中,电动车驾驶员继续追砍,直到男子倒地不再反抗。
目前,被砍男子已经身亡。涉案的电动车驾驶员已被苏州警方控制。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冲突中双方均受伤,其中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
不少网友对电动车驾驶员持刀杀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引发热议。据苏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波介绍,首先要理解何为“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吴波告诉记者,这一概念是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强调的是正在发生,而不是已经停止的行为。视频里,当从机动车下来的年轻人一开始拿刀砍电动车驾驶员的时候,电动车驾驶员反抗是没有问题的,但刀已经被夺过来以后,危险就已经消除了。这时候被害人对加害人已经没有现实威胁,这时候再砍人性质就变了。吴波表示,本案中,电动车驾驶员应承担故意伤害罪。当然,此案中被害人的过错也是非常明显的,遇事不冷静,从车上拿刀,追着看加害人,最后导致加害人“反击”,自己变成了受害人。小事变大事,是一种典型的寻衅滋事的行为。此案判决一定会考虑到受害人的过错。
电车男算不算正当防卫?
本案发生在8月27日,昆山, 一辆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与一名骑电动车男子发生纠纷。
这就是真相!昆山街头砍人案 监控还原现场实情及经过梳理时间线爆出惊人内幕!(九)
宝马车上的一名纹身男下车与骑车男子发生肢体冲突,随后纹身从车内拿出刀砍人。
这就是真相!昆山街头砍人案 监控还原现场实情及经过梳理时间线爆出惊人内幕!(十)
冲突中,刀掉到地上被骑车男子捡起,纹身男反被追砍致死。
这就是真相!昆山街头砍人案 监控还原现场实情及经过梳理时间线爆出惊人内幕!(十一)
电动车男是否可以自动防卫?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如果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面对宝马男人的持刀攻击,电动车男可以说面对他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甚至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所谓无限防卫权,就是采取防卫行为,造成宝马男伤亡的,也不用负责任。
:
但是我国对正当防卫的要求非常严格,必须是在不法侵害进行时!
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电车男反击宝马男时,是不是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正当防卫的争议,往往就出现在此处。
从视频里可以看出,电车男在被砍时,很明显是出于严重的危险情境中,可以正当防卫,甚至行使无限防卫权,你就是在面临被刀砍时,采取措施阻止,对方的不法侵害。
刀掉在地上之后,两个人有抢刀的行为
在宝马男刀掉地上,两人抢夺刀时,可以认为当时的危险状态还在继续,并未消失或停止,此时,依然可以正当防卫。
电动车男抢到刀后,宝马男有夺刀行为
:
电动车男在抢到之后,宝马男依然意图夺刀,此时可以看作危险状态,仍在继续,此时电动车男拿刀砍宝马男第一下,笔者认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当然,此种状态因为颇为敏感,还需要进一步的证据支持。
但是,在宝马男在失去进攻能力后逃跑,电车男继续的砍杀行为,可能就很难算作正当防卫,电动车可能要为此付出代价。
这就是正当防卫认定的无奈之处,被砍时,手上没武器,被害人却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
当有了防卫能力时,却可能失去了正当防卫的最佳时机,只能祈祷之前不被人砍死或砍残。
电动车男要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电动车男之后的砍人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但是本案中,宝马车来自身存在过错在先,同时其携带、使用管制刀具,电车男出于激愤夺刀砍人,其目的是出于自卫,但超出了必要限度,同时,其在作案后,并没有离开现场,而是等待警方到来,如果其如实供述,或可以认定为自首,则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网友爆料:
:
这就是真相!昆山街头砍人案 监控还原现场实情及经过梳理时间线爆出惊人内幕!(十四)
昆山纹身男刘海龙生平事迹: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5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2018年8月,因无故滋事、持刀伤害他人被当街反杀。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8-29 22:04
天山雪豹 发表于 2018-8-29 21:58
关注一下

谢谢豹哥提读!上蜂蜜两罐!
作者: 天山雪豹    时间: 2018-8-29 22:05
谁拿刀子捅我,我必反击。-----人不犯我我不犯人。
正当防卫!没有过度。为什么。不过度,死的是自己呀。
谁先拿刀子,就是杀人动机产生。为什么有刀子在身?就是逞强凌弱!藐视国法!该死!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8-29 22:06
天山雪豹 发表于 2018-8-29 22:00
十个纹身,九个坏。

豹哥!你还不換个外套?
作者: 天山雪豹    时间: 2018-8-29 22:07
昆山纹身男刘海龙生平事迹: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5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2018年8月,因无故滋事、持刀伤害他人被当街反杀。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8-29 22:07
天山雪豹 发表于 2018-8-29 22:05
谁拿刀子捅我,我必反击。-----人不犯我我不犯人。
正当防卫!没有过度。为什么。不过度,死的是自己呀。
...

纹身男死有余辜
作者: 天山雪豹    时间: 2018-8-29 22:07
该死!
作者: 天山雪豹    时间: 2018-8-29 22:08
免于处分!不然,乌烟瘴气。
作者: 天山雪豹    时间: 2018-8-29 22:09
2014年5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8-29 22:09
天山雪豹 发表于 2018-8-29 22:07
该死!

这纹身男渣子早该死了
作者: 天山雪豹    时间: 2018-8-29 22:09
以为做做牢,就没有事儿,遇到克星了
作者: 天山雪豹    时间: 2018-8-29 22:10
坐坐牢!
作者: 天山雪豹    时间: 2018-8-29 22:11
熊二 发表于 2018-8-29 22:06
豹哥!你还不換个外套?

换啥,国家保护的,就不用。林丹,也纹身
作者: 天山雪豹    时间: 2018-8-29 22:12
熊二 发表于 2018-8-29 22:07
纹身男死有余辜

那宝马是个疑点,一个经常坐牢的人,买得起宝马?蹊跷!
作者: 方先锋    时间: 2018-8-29 22:14
喊你于某某,太生疏,喊你于兄吧 从你捡起那“纹身男”的凶器还击 我发现,正义在开始觉醒 忍无可忍,那就无须再忍 让一切邪恶,都见鬼去吧
作者: 方先锋    时间: 2018-8-29 22:14
欣赏佳作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8-29 22:15
天山雪豹 发表于 2018-8-29 22:09
以为做做牢,就没有事儿,遇到克星了

兔子逼急了也咬人,何况如此恶徒寻衅滋事,谁能忍,刘纹身该死!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8-29 22:16
天山雪豹 发表于 2018-8-29 22:12
那宝马是个疑点,一个经常坐牢的人,买得起宝马?蹊跷!

的确该查查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8-29 22:17
方先锋 发表于 2018-8-29 22:14
喊你于某某,太生疏,喊你于兄吧 从你捡起那“纹身男”的凶器还击 我发现,正义在开始觉醒 忍无可忍,那就 ...

谢谢方编提读!上蜂蜜两罐!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8-29 22:18
方先锋 发表于 2018-8-29 22:14
欣赏佳作

佳作谈不上,牢骚话而已
作者: 陌园清    时间: 2018-8-29 22:27
提读,欣赏,问看。
作者: 严家威    时间: 2018-8-29 22:42
正义在开始觉醒
作者: 玄荒    时间: 2018-8-30 01:39
让一切邪恶,都见鬼去吧
作者: 舟自横渡    时间: 2018-8-30 08:01
恃强凌弱惯了,收不了,自作孽!
作者: 气化散人    时间: 2018-8-30 08:49
关注最后判决
作者: 杨祥军    时间: 2018-8-30 10:01
忍无可忍,无需再忍。遗憾,抗议,强烈抗议,有什么用,该挺起胸,拿起敌人的刀,反击!
作者: 嘶沙    时间: 2018-8-30 12:03
让一切邪恶,都见鬼去吧
作者: 袁东胜    时间: 2018-8-30 13:29
严惩不贷。被杀不一定值得同情。
作者: 胡木非木    时间: 2018-8-30 14:04
拜读学习。
作者: 故乡香    时间: 2018-8-30 20:15
熊二 发表于 2018-8-29 22:07
纹身男死有余辜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8-31 19:24
陌园清 发表于 2018-8-29 22:27
提读,欣赏,问看。

谢谢陌编提读!上蜂蜜两罐!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8-31 19:24
严家威 发表于 2018-8-29 22:42
正义在开始觉醒

谢谢严兄提读!上蜂蜜两罐!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8-31 19:25
玄荒 发表于 2018-8-30 01:39
让一切邪恶,都见鬼去吧

谢谢玄编提读!上蜂蜜两罐!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8-31 19:25
舟自横渡 发表于 2018-8-30 08:01
恃强凌弱惯了,收不了,自作孽!

谢谢舟兄提读!上蜂蜜两罐!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8-31 19:26
气化散人 发表于 2018-8-30 08:49
关注最后判决

谢谢散人大师提读!上蜂蜜两罐!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8-31 19:26
杨祥军 发表于 2018-8-30 10:01
忍无可忍,无需再忍。遗憾,抗议,强烈抗议,有什么用,该挺起胸,拿起敌人的刀,反击!

谢谢杨编提读!上蜂蜜两罐!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8-31 19:26
嘶沙 发表于 2018-8-30 12:03
让一切邪恶,都见鬼去吧

谢谢佛爷提读!上蜂蜜两罐!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8-31 19:26
袁东胜 发表于 2018-8-30 13:29
严惩不贷。被杀不一定值得同情。

谢谢袁兄提读!上蜂蜜两罐!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8-31 19:27
故乡香 发表于 2018-8-30 20:15

谢谢香编提读!上蜂蜜两罐!
作者: 舟自横渡    时间: 2018-8-31 19:29
熊二 发表于 2018-8-31 19:25
谢谢舟兄提读!上蜂蜜两罐!

哈哈,二哥太客气了,上次给的还没有吃完呢!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8-31 19:31
舟自横渡 发表于 2018-8-31 19:29
哈哈,二哥太客气了,上次给的还没有吃完呢!

怎么不给嫂子用来美容呢?舍不得?
作者: 舟自横渡    时间: 2018-8-31 19:38
熊二 发表于 2018-8-31 19:31
怎么不给嫂子用来美容呢?舍不得?

每天一匙,泡水。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8-31 19:40
舟自横渡 发表于 2018-8-31 19:38
每天一匙,泡水。

可以用来做面膜的
作者: 秋思    时间: 2018-8-31 19:40
防卫!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8-31 19:42
秋思 发表于 2018-8-31 19:40
防卫!

适用特殊防卫
作者: 舟自横渡    时间: 2018-8-31 19:55
熊二 发表于 2018-8-31 19:40
可以用来做面膜的

这个值得一试。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8-31 19:58
舟自横渡 发表于 2018-8-31 19:55
这个值得一试。

别省着,明天再给兄弟上两罐蜂蜜
作者: 秋思    时间: 2018-8-31 20:05
熊二 发表于 2018-8-31 19:42
适用特殊防卫

最怕,就是防卫过当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8-31 20:06
秋思 发表于 2018-8-31 20:05
最怕,就是防卫过当

在神州,难以预测呀,
作者: 舟自横渡    时间: 2018-8-31 20:11
熊二 发表于 2018-8-31 19:58
别省着,明天再给兄弟上两罐蜂蜜

哈哈,盛情难却,只有谢谢二哥了!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8-31 20:12
舟自横渡 发表于 2018-8-31 20:11
哈哈,盛情难却,只有谢谢二哥了!

预祝兄弟九月吉祥!
作者: 舟自横渡    时间: 2018-8-31 20:14
熊二 发表于 2018-8-31 20:12
预祝兄弟九月吉祥!

同祝同乐!
作者: 秋思    时间: 2018-8-31 20:16
熊二 发表于 2018-8-31 20:06
在神州,难以预测呀,

对对滴√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8-31 20:19
秋思 发表于 2018-8-31 20:16
对对滴√

据报道,台风“飞燕”快到了
作者: 南平    时间: 2018-8-31 20:21
赏读!问好!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8-31 20:22
南平 发表于 2018-8-31 20:21
赏读!问好!

谢谢南平编辑提读!上蜂蜜两罐!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8-31 20:22
南平 发表于 2018-8-31 20:21
赏读!问好!

谢谢南平编辑提读!上蜂蜜两罐!
作者: 严家威    时间: 2018-8-31 22:10
熊二 发表于 2018-8-31 19:24
谢谢严兄提读!上蜂蜜两罐!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8-31 22:16
严家威 发表于 2018-8-31 22:10

严兄!晚上好!
作者: 严家威    时间: 2018-9-1 10:36
熊二 发表于 2018-8-31 22:16
严兄!晚上好!

周末好
作者: 故乡香    时间: 2018-9-1 12:04
熊二 发表于 2018-8-31 19:27
谢谢香编提读!上蜂蜜两罐!

那我增肥一点。哈哈
作者: 熊二    时间: 2018-9-1 20:20
刚刚,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撤案!



河北交通广播

2小时前

关注

近日,江苏昆山,宝马男追砍自行车主遭反杀引发全国热议(点击此处回顾)。今天下午,昆山公安发布最新通告:自行车主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警方通报全文





警方通报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昆山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昆山市公安局

201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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